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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1-12-15 08:53|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2|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0ca9e62d6b1a4f04a4a1231bec240c15","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5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生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十五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我省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我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促进我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章 提名与受理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以及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直相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启动60日前,向社会公布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时间、方式及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告。

第十八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是个人的,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者是组织的,应当公布提名细则和流程,并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再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者。

已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被提名为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

第二十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上两年度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被提名为本年度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

已两次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经评审未获奖的,如果没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贡献,不再被提名。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于被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

(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并依法被限制表彰奖励的;

(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于惩戒期内的。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参与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三)项目成果已在其他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中使用过的。

第二十三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二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提名者为个人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提名者为组织的,在提名者单位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包括初评、专业(学科)评审和综合评审等环节。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评审环节。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根据初评和专业(学科)评审的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期间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回避:

(一)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

(二)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不得参加该候选者有关项目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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