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文件 政策文件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公安局关于转发《五部门联合印发适用法律指导意见严打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的通知

2021-12-18 09:46|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公安局

摘要: {"原始ID":"4c19a2ad012d4c39828188e9930803b2","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8日","发布者":"大英县公安局","附件":[]}

五部门联合印发适用法律指导意见严打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

为严厉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近一时期来,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冻品等犯罪频发,严重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和正常贸易秩序。走私冻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走私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或逃避追缉,采取暴力抗拒执法、驾驶改装船舶高速行驶冲撞等方式,严重威胁海上正常航行安全。

意见明确,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其中,对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对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明确了定罪处罚依据。

意见强调,走私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犯罪或者逃避追缉过程中,实施碰撞、挤别、抛撒障碍物、超高速行驶、强光照射驾驶人员等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走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执法,以走私罪和袭警罪或者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了对用于运输走私冻品等货物的船舶、车辆处理原则。意见还明确,办理粤港澳海上以外其他地区非设关地走私刑事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的精神依法处理。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相关分类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