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高效便民的环评审批制度,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7月2日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自2016年9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我局不再进行审批。并做好在环保部正式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前的过渡期间,我局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将采用纸质备案。采取备案制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如实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交环保部门,建设和运营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环保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并对以上内容进行承诺。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违者依法处理。二是简化备案程序内容,缩短办理时间。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环境影响纸质备案资料(今后建设单位可按要求在网上填报完成登记表后即可即时打印备案登记表和回执,完成备案程序),我局统一制定备案号格式为【大环登备[2016]**号】,在时间上由原来登记表审批3-5 个工作日改为了备案即时办结。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