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
三、条件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的规定,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0吨以上(含30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仓房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六)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公路,交通便利;
(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八)在提出申请的前两个年度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
被取消资格不满3年或者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行为的,不授予资格。
四、程序
(一)制作申请材料。按标准格式,通过辅助软件制作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二)申请与受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5月、10月第3个星期一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理企业申请。
(三)初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建议,汇总报国家粮食局。
(四)审核与发布。国家粮食局接到省级初审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然后正式发布。
五、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四)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仓房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资料;
(五)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