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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利用2015年水电站超发电量收益清算资金对公用燃煤机组欠发电量进行电价补偿的公示

2016-9-19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5| 评论: 0|来自: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摘要: {"原始ID":"49bcf31647ad48c69e4da6c1b82c8a28","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9日","发布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利用2015年水电站超发电量收益清算资金对公用燃煤机组欠发电量进行电价补偿的

公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维持四川电网统调统分公用燃煤电厂正常经营,促进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统调统分公用燃煤机组电价补偿措施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91号)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5年四川主网统调统分水火电企业超欠发电量的函》(川经信电力函〔2016〕642号),经研究,决定利用2015年四川电网统调统分水电站超发电量收益清算资金,对公用燃煤机组欠发电量进行电价补偿。现就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2015年四川电网统调统分水电站超发电量共999062万千瓦时,按超发电量的50%进行清算(每千瓦时0.10元,含税,下同),形成收益清算资金49953万元。
  二、2015年四川电网统调统分公用燃煤机组欠发电量为1938981万千瓦时。此次对燃煤机组欠发电量的电价补偿总金额为49953万元,考虑到2014年因个别水电站与四川主网解网和关停,补偿资金未落实,并将泸州黄埔电力有限公司2014年电价补偿追补资金纳入2015年水电站超发清算资金中一并解决,补偿标准为每千瓦时0.02547元。
  三、具体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详见《2015年四川电网统调统分公用燃煤电厂电价补偿水火电对应表》(见附件)。
    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7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核实。
  联系电话: 028-86702116。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发展大厦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资源和环境价格处),邮编:61002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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