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农业(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审核。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规定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五条 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审核。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规定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五条 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