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与退出机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住保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住保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并告知当事人。
县住保办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住保办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诉。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保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用于其他经营行为,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