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文件 政策文件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2022-7-18 16:42|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4| 评论: 0|来自: 县应急发

摘要: {"原始ID":"2489594860b341b79a25a36e9c4533aa","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3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文件编号":"大应急发〔2022〕29号","附件":[]}

序号

行政

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大英县应急管理局

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开展培训,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告知,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大英县应急管理局

已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但未告知从业人员,且未因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告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3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大英县应急管理局

制定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组织实施演练,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大英县应急管理局

序号

行政

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大英县应急管理局

在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业人员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可以减轻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12

相关分类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