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与评审的专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7年,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10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专家应当是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
③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专家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灾难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灾难调查处置分析等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特邀专家除外)。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管必须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会议,并形成评审会议纪要(可用评审专家意见代替),评审会议纪要应包括评审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及评审专家签字等内容。其中评审意见及结论必须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分析评估的完整性、应急响应措施的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应急准备的充分性进行明确定论,不可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四、预案备案和公布
(一)政府层面
政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地方人民政府总体(综合)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到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详见附表2)。其中,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详见附表3);应急预案会议评审书面纪要或论证材料;应急预案文本和电子文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五、应急演练
(一)政府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等,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和参与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和参与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要提前进行公示告知。
(三)应急演练评估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和充分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优化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义和建议等。
六、培训和宣传教育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附表1
大英县主要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编制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