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5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 |
| 206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
| 207 | 对出租、出借、倒卖等方式非法转让或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船舶营运、船舶管理业务经营)等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 |
| 208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 |
| 209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 |
| 210 | 对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
| 211 | 对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报告义务: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经营;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协议未明确相关责任;未公布水路运输有关信息: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未以公布票价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各种方式扰乱市场秩序;违规使用运输单证或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 | |
| 212 | 对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
| 213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 |
| 214 | 对渡船违反载运危险货物、车辆、旅客等规定的处罚 | |
| 215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在恶劣天气、水文条件下或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擅自开航的处罚 | |
| 216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渡口渡船管理规定的处罚 | |
| 217 | 对渡船船员违反渡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 |
| 218 | 对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渡口设施的,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或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 或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
| 219 | 对港口经营人装卸该港口水域禁运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处理情况及时备案的或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处罚 | |
| 220 | 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违反安全管理秩序处罚 | 修订 |
| 221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 | 修订 |
| 2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 223 | 对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处罚 | |
| 224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带检验的,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的处罚 | 修订 |
| 225 | 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或者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 |
| 226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处罚 | 修订 |
| 227 | 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