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县局相关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辖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辖权的通知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2日
附件: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辖权的通知
川市监发〔2021〕16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及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结合我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实际,经省局党组会议决定,对省本级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限进行调整,并相应下放原已在省局登记的市场主体。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本级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限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省局不再受理各类企业的设立及迁入登记,已经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且登记机关为省局的,可向省局申请调整登记机关。
(二)省局授权全省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企业住所所在地承担本市辖区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独立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以及其他应当由省局登记的公司的登记注册。
(三)省局不再直接受理地址(驻在场所)为成都市辖区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委托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办理。
二、下放原已在省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对原已在省局登记且状态为存活的市场主体,下放其至所在地具有登记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登记状态为“吊销”“迁出”的市场主体,暂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进行登记管理。
三、下放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下放的市场主体,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局、省局行政审批处、信息中心、信用监管处、登记注册处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实施方案》(见附件)的工作部署,加强联系和协调,精心组织,做好预案,确保下放市场主体的书式、电子档案交接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州)局在调整登记权限及移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联系人:洪 群 028-86750187;
刘 戟 028-86781735;
附件: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实施方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