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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7-4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3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3920b77cd5c440e18c7730792209d64e","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发布者":"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第十七条  社会救助工作责任人,分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承办人是指在社会救助工作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直接责任人是指拥有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工作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在拥有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员;其他相关人员是指与社会救助管理审批机构有领导关系、监督关系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对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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