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11月24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11月24日-2016年11月30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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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大英县环境保护局
邮 编:629300
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河边加油站项目 |
大环函〔2016〕136号 |
2016.11.24 |
2 |
玉峰加油站项目 |
大环函〔2016〕135号 |
2016.11.24 |
3 |
玉河加油站项目 |
大环函〔2016〕139号 |
2016.11.24 |
4 |
隆盛加油站项目 |
大环函〔2016〕138号 |
2016.11.24 |
5 |
蓬莱加油站项目 |
大环函〔2016〕134号 |
2016.11.24 |
6 |
郪口加油站项目 |
大环函〔2016〕137号 |
2016.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