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形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
| 机构信息 |
机构概况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
局办公室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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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咨询电话:0825-7823030 |
| 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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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分工 |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近期1寸彩色浅底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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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任免 |
股级以上干部职务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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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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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属单位概况 |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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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指南 |
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局办公室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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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咨询电话:0825-7823030 |
| 年度报告 |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年度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
每年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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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提案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 |
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回复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做好2019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大府办函〔2019〕29号) |
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集中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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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统计 |
年度统计公报 |
人社事业发展年度就业、社保、劳动关系等主要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局办公室 |
次年8月31日前 |
咨询电话:0825-7823030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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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 |
部门经费预决算 |
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 |
人大批复后20个自然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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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
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按财政局统一要求) |
按财政局统一要求时限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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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动回应 |
局长信箱(政务大厅一楼) |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程序性告知或政策类解释 |
局办公室 |
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 |
咨询电话:0825-782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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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传报道 |
新闻发布、政策解读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或重大政策措施出台背景、内容解读及贯彻实施情况;2.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工作进展情况;3.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进展情况、对相关问题的立场及举措等;4.消除外界对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误解和疑虑,澄清虚假和不完整信息,及时发布权威信息;5.其他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的信息;6.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6﹞93号) |
局办公室 |
政策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 |
咨询电话:0825-782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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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态信息 |
局领导工作动态、全县重大人社活动情况、转载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网站信息、市人社工作动态、新闻媒体对我县人社工作宣传报道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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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国家有关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全省有关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遂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市政府七届25此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上级机关发布信息或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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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咨询电话:0825-782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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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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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政策文件 |
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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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共35项)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处罚;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处罚;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处罚;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处罚;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处罚;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处罚;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处罚;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处罚;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处罚;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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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咨询电话:0825-78230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