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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2016-11-29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94| 评论: 0|来自: 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    

摘要: {"原始ID":"405a464421b447568e42f27bd52b5e1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9日","发布者":"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    ","附件":[]}

    大英义圣科技有限公司等44户企业,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和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我局于2016年 10月 20日在大英电视台、大英党政网及人员密集小区同步公示、粘贴了《大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拟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公布了相关企业名单;上述企业中除大英县斯佩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酷士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大英县万士乐新能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因涉及债务重组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我局提出暂缓吊销申请外,其余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曾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任何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暂缓吊销大英县斯佩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酷士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大英县万士乐新能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吊销大英义圣科技有限公司等41户企业的营业执照(吊销企业名单附后)。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查无下落,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15日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遂宁市工商局或大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企业应于本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组织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或清算组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30 日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上述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新设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担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28日

 

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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