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
遂宁市第九次党代会特别报道
2026遂宁市两会特别报道
中国共产党大英县第七次代表大会特别报道
中共大英县委七届六次全会特别报道

搜索
大英新闻 › 首页 ›文件› 政策文件 › 查看内容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1-6-23 09:04|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97| 评论: 0|来自: 县安委办

摘要: {"原始ID":"4da2704b5d294bc7af9753a334785c37","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5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2.1作业场所

2.1.1选址缺陷

2.1.1.1 选址无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章

2.1.1.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2.1.1.3 选址不符合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7.2、8.3、9.2;《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6-2012)5.3;《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标准》(建标 151-2011)第三章

2.1.2设计、施工缺陷

2.1.2.1 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2、3.3、5.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3、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7.8.1、8.9.1、9.5; 4、5、6;《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6;《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标准》(建标 151-2011)第六章

2.1.2.2 建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6.5、7、8、9

2.1.2.3 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置和施工不符合要求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7-2010)4、5、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5、6;《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4、5、6、7、8、9、1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7.7、8.11、9.7

2.1.2.4 建构筑物抗震不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7、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1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4~12、14;《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3.1.9

2.1.2.5 工业企业工作场所、辅助用室的卫生学要求不符合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6、7

2.1.2.6 防洪设计不符合要求

《防洪标准》(GB50201-94)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3.2.6

2.1.3平面布局缺陷

2.1.3.1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 厂房和仓库;

2.1.3.2 建筑物内的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3.4、3.5、5.1、5.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7、8、9;

2.1.3.3建筑物内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防振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2.4: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5.2.4-1的规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5.2.4-2的规定。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相关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