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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结果

2016-12-9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3|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fe8f133c673844b2a806d76de4725d6c","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9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大英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结果

第十四条  已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县住保办备案。

对准予享受当年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机构按核定标准在当年年底前一次性发给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县住房保障机构在年初根据年度和目标任务情况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制定每年租金标准和保障标准报县政府审批,用中央专项补贴资金保障发放。

第十六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县住保办签订《配租廉租住房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腾退住房的条件、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期限腾退出原有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收费标准由县住保办报县物价局确定。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住保办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县住保办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受益人居住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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