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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2014-4-1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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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和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园区(社区)管委会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市、县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和县政府部门职权职责范围内的书面建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县政协委员和参加县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属于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和县政府部门职权职责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六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和县政府部门职权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对涉及几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县政府办按问题属性及职权范围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牵头主办,协办部门配合。对涉及面宽、处理难度较大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回复。

第七条  依法办理,注重实效。承办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依规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对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落实;对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因条件限制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许可,或超出本级政府、部门职责范围而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建议代表、提案者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领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从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办事工作机构统一领取,并依编号顺序逐件登记,按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内容进行分类,与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办事工作机构共同确定承办单位。

第九条  交办。县政府办公室将所领取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分别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或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转交其他单位办理。

第十条  承办。承办代表建议的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向建议代表作出书面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向建议代表作出书面答复。对于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5个月内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督查。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县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县政协重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督办工作。

第十二条 审查。承办单位要认真核查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的内容,严格按规定的格式起草复函,严格把好政策、法规关,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

第十三条  回复。承办单位单独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书面答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主办单位统一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分别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书面答复。

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和县政府部门承办的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提案答复函件分别抄送县政府督查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答复函件应当体现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类;所提问题因条件所限不能解决的标注“C”类。

若建议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寄送。人大代表个人的建议,答复函件寄送本人;人大代表联名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协商领衔人大代表后请其转达附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人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本人;政协委员联名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召集人。寄送答复函件时附上《办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总结。承办单位应当自办理工作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承办5件以上的单位将办理工作总结报送县政府督查室,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领衔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提案,提出工作要求,研究解决办理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和县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应当研究和牵头处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人员具体办分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办理工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县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建议代表、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深入分析研究,跟踪办理落实。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办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搭建网络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办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办理代表建议复函》格式

         2.《办理政协提案复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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