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3〕3号
王重华(已故)、胡艳因保管不善,将大国用(2000)字第1939号、大英民字第3903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因谢清和已故,声明期满后暂不补发,待申请办理继承转移时与遗失补证一并办理。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艳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