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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召开省管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调整工作部署会议

2016-12-15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2| 评论: 0|来自: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摘要: {"原始ID":"0adc07b2f5c44460b6836f6022debc36","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发布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

  12月14日,四川省医改办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省管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调整启动实施工作。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19家省管公立医院负责人参加会议。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梁武湖(下图左一)作价格政策解读并对落实有关价格政策提出要求。

 


  梁武湖同志指出,今年是我省贯彻落实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重要一年,将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12月13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社厅、省中医药局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四川省省管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调整方案》,并从12月20日起启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的目标任务、实现路径、责任部门和推进要求。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推进医疗卫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建立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促进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的重要举措。加快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步伐,建立新的机制,理顺比价关系,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向纵深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上述“三个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全面展开。这次会议,既是改革方案实施的深入动员部署会,也是抓好落实的工作培训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任务,主要是确保改革方案的落实、配套政策的落实,确保公立医院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在推进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面,首先,明确政府和市场定位,加强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是政府落实“保基本”要求的具体体现,必须合理定价,严格监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需要根据本地区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并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同时,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第二,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抓住重中之重。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优化服务价格内部结构,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控总量,就是合理确定本地区医药费用总量,有效控制区域内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调价后的医疗服务费用保持基本稳定。腾空间,就是通过取消药品加成以及规范诊疗行为来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合理降低药品价格,为医疗服务腾出调价空间。调结构,就是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适当降低偏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优化内部价格结构。保衔接,就是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提高医保支付水平、强化医疗机构控费同步,确保群众基本医疗费用支出总体不增加。第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逐步完善立新。一是形成“有激励、有约束”,多种方式相互补充的定价机制。在前期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范围,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操作简便、便于监管的定价机制。二是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在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最终体现成本和价值。三是完善政策联动机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医保支付政策、医疗费用控制、医院考核衔接,促进医疗机构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和提高技术服务质量的激励机制。第四,加强服务价格行为监管,公开价格信息。构建政府、医保、医院、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公立医院医药费用通报制度。制定价格监管规则,加强对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管。

  梁武湖同志指出,“三个方案”从数据测算、研究设计到制定出台,有关部门和19家省管公立医院全过程参与,付出了巨大艰辛。下一步,希望各地、各部门、各医院继续共同努力、齐心协力、凝聚合力,确保改革取得预期进展和成效,认真做好以下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和社会稳定。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应急机制,落实责任分工。二是加强政策宣传,搞好系统调试,搞好改革培训。三是回应社会关切,及时释疑解惑,有效化解矛盾。四是加强检查督查,查处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落实。政策实施中,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来源:收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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