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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保障性住房退出条例

2016-12-17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3|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ac25c70c51984427af755603fbb74a83","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7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承租期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县住保办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超过6个月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县住保办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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