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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2016-12-17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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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大英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傣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城区和建制镇(乡)所在集镇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县城区和建制镇(乡)所在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细则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一种保障形式。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向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一种保障形式。建制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暂不执行实物配租政策。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城区和建制镇(乡)规划区范

围内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条件等,并分年度公布。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具体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实物配租以及管理租赁房屋等。

   县财政、发改、国土资源、民政、税务、物价、劳保、国资、城工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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