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建发〔2016〕70号
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设单位:
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否则,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各建设单位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对所属单位建设工程的清理、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19日
备注:1、根据中省市县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县城建档案馆已不收取资料整理费、档案保管费。2、建设单位未按时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