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市场监管局 | 466 | 行政处罚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69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7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7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72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后,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73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情节严重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7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76 | 行政处罚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7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7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7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80 | 行政处罚 |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81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82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8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84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8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86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8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88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89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9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91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92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9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94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9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应当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9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97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发布批准文件;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98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49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50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50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5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503 | 行政处罚 | 对仍然销售已暂停销售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50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50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506 | 行政处罚 | 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 |
| 县市场监管局 | 50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