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对象
全县所有商用豇豆种植主体、农贸市场(超市)。
二、抽检时间
结合豇豆实际上市时间,6月-8月。
三、抽检数量
抽检18批次,其中生产基地13批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5批次。
四、抽样单位
由县农业农村局配合承检机构共同实施。
五、抽样要求
(一)抽样方法
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实施;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二)抽样费用
抽样人员按市场价格支付。
(三)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样品共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以备复检。
(四)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处理。
六、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1
七、判定依据和原则
所有项目按照GB 2763进行判定。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标准”。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八、结果处理
(一)结果报送
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二)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三)复检要求
复检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九、注意事项
(一)抽检过程不得向被抽检对象收取费用。
(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同意,不得对外公布监测结果信息。
附件:大英县2023年豇豆监督抽检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