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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8-11 16:25|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92|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经科局

摘要: {"原始ID":"0aae66eb4c3540af8386c8b0680e77df","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1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23〕90号","附件":[]}


大府办函〔2023〕90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六届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大英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金对工业企业投资主体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同时引导、配套中省市支持工业发展的相关项目资金,加大对我县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进我县工业经济提速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和《遂宁市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遂经信〔2022〕17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县级工业发展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原则上每年在预算中专项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章  使用目的  

    第三条  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培植壮大产业,提升能源化工、装备制造主导产业和建材、纺织、食品、电子等传统产业竞争力。提高工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企业效益,推进企业节能减排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充分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名牌品牌创建、上市融资等投入的积极性,形成推动全县工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  

   

第四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县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严格监管;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量入为出、择优支持。

    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省市县发展产业规划;以大英县《关于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大府规〔2023〕1号)为重点,鼓励企业节能减排降耗,激发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第五章  使用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县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县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创新融资、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大力支持技术创新、推进品牌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工业经济运行协调、工业发展要素保障、工业发展战略研究、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

(三)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第七条  县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取项目补助、项目奖励、专项扶持等方式。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项目实施地在大英县境内;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全县工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够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对全县工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能够扩大生产规模,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就业稳定率;促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

(四)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质量、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审批标准;

(六)企业当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件、安全事故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县级工业发展资金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申请使用县级工业发展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经科局提交申请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  申报县级工业发展资金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初审,经初审后提交县经科局、县财政局会审。会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等相关政策,项目真实有效性。  

    第十一条  经县经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会审后,符合申报县级工业发展资金条件的项目,由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相关会议审议。其中1000万元以下的县级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由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县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通过,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在县级工业发展资金中予以拨付兑现;1000万元(含)以上的县级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由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县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通过,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在县级工业发展资金中予以拨付兑现。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经科局和县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县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项目的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检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相关资料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方式。  

    (一)由县经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收集、初审,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会审,并向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明确建议。  

    (二)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环保、安全、税收、市场监管等职责,为县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提供依据和意见。  

    (三)县级工业发展资金属事后奖补资金,已在奖补前进行审核认定,奖补后原则上不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与县经科局等部门负责对县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县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存在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项目,在县级工业发展资金申报、兑付过程中有涉嫌犯罪的情形,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经科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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