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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2020年动态调整)

2020-9-28 16:4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320|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d58cd99de5be428b881427033c019bb1","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8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附件":[]}

1197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的处罚、审查机构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

 

1198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199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1200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1201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1202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1203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1204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205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罚

 

1206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1207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1208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1209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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