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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2024-9-19 15:15|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98| 评论: 0|来自: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ebf3a907dd7ac8277e77334ecda0a37d","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9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24〕71号","附件":[]}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勘察、设计、检测、监理等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及“三重一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可参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发包。

 

第五章  结算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达到竣工结算审核条件的,按照《大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大府办发〔2020〕3号)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监管部门要立足改善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行政效能、预防腐败,加强对限额以下项目发包工作的指导。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不得违规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程序,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履行对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和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的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应加强对职能部门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县纪委监委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或由国家、省、市立项审批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大英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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