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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4-8-22 09:35|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02| 评论: 0|来自: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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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我县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英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于923日下班前反馈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207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7828769)。

 

 

                                  大英县财政局        

2024822日       

 

征求意见对象:社会各界

 

 

 

 

大英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产生。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作出的评审结论,是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依据

 

第四条  50万元以上50万元的建设项目和费用类项目包含以下范围:

(一)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含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和费用类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基金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和费用类项目

(三)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和费用类项目

(四)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和费用类项目

(五)使用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融资资金建设项目和费用类项目

(六)使用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建设项目和费用类项目

(七)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和费用类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评审完成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签署的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并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五)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抽查或复核的比例不得低于全年评审项目数量的10%凡抽查和复核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较大幅度漏审的,以及因项目评审结论不实,引起诉讼和纠纷的,财政部门将对社会中介机构采取扣拨评审费用、停止委托新的评审任务等处罚措施

(六)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评审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需经县政府分管县领导批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签署《项目评审资料承诺书》(附件1)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附件2)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需经县政府分管县领导审签)项目建设单位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投资评审结论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由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四)评审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三级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一)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二)核实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资料

1. 基本建设类项目

1)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2项目资金文件

3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

4)经审查后的地勘资料、经图审后的施工图及会审记录(图纸不明确部分,需提供实施方案);

5提供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和具有造价资质人员印章的预算书(相应软件格式)及工程量计算式(模型或手稿电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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