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行政审批事项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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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核
(1)审核程序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政府批准。
(2)办理条件
①申请人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③申请人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④原有住房未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
⑤宅基地申请主体应为实际使用人。
办理地点
通常在镇乡村建所办理。
2.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
(1)审批原则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
①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关于“单独二胎”中“单独”,共有三种情形,即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的;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②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③第一个子女患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④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⑤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女子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⑥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⑦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⑧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⑩其他特殊情形。
(3)办理地点
通常在各镇乡(社区)计生办申请办理。
3.维权渠道
办理人(申请人)对具体办理的部门(实施主体)的审批(许可)行为不服的,可通过以下渠道维权。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