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2014〕01号 |
大府函〔2014〕9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遂府函〔2013〕240号)精神,结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各镇乡、各社区管委会、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加强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更加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政策措施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和受理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①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②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③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④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三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新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⑥认定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家庭成员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具有劳动能力,而不从事生产劳动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家庭困难的家庭。
2.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召开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参加听证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评议应当有详细的听证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听证结果。
3.审核程序。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社区)干部的协助下,必须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调查率为100%),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再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并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审批程序。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查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做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按照城市低保对象100%入户调查、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作出审批决定。严禁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坚决杜绝“维稳保”、“人情保”、“关系保”。
5.公示程序。各镇乡、社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公示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民政局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1)初审公示: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应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后3日内公示调查和评议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
(2)审核公示: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应当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拟保障类别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查审批。
(3)审批公示:县民政局对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其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6.发放程序。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实现房管、公安、交管、人社、税务、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的信息进行筛选查询比对中,如有故意隐瞒个人、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财产登记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的直接取消其享受保障资格,并记入家庭和个人信用档案,在6个月内禁止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社区管委会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社区管委会要定期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及时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确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1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核查结束后,要及时作出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的决定并公示,要将核查结果在7日内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要根据上报的核查结果,作出增拨或减少保金的决定。切实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低保对象对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低保家庭情况出现变化时,申请人应主动向辖区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或者接受申请的村(居)委会及时报告。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县民政局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监督,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社区管委会要按时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县民政局要对备案对象进行逐一审查,要及时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落实管理责任。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社区管委会要按照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充实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要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建立应急预案,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