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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高权同志工资变动的通知

2017-5-2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30|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蓬莱镇

摘要: {"原始ID":"8c2a168665954d4ca9b85cd954004ade","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2日","发布者":"大英县蓬莱镇","文件编号":"大蓬府发[2017]36号","附件":[]}
  镇财政所:

  根据川人办发〔2007〕169号及川办发〔2016〕89号文件精神,经审核,蓬莱镇农业服务中心刘高权同志取得本科学历,同意其试用期基本工资由1500元调为1610元,月增资110元,从2017年2月起执行。

  大英县蓬莱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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