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
县食药监局 |
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查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 |
专项检查、重点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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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食品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 |
县食药监局 |
食品销售单位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情况。 |
专项检查、重点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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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县食药监局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管理、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过程、设施设备及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检查。 |
专项检查、重点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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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六条 |
县食药监局 |
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新版GMP和2015版《药典》情况。 |
专项检查、重点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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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六条 |
县食药监局 |
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实施条例》的内容进行抽查。 |
专项检查、重点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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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 |
县食药监局 |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抽查。 |
专项检查、重点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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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等 |
县食药监局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 |
专项检查、重点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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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县食药监局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 |
专项检查、重点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