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建函〔2014〕19号
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县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号建议的
复 函
彭名英、王勇、唐福华、陈跃全、漆长清代表:
你们在县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设立社区安置小区基础设施维护基金的建议》(第0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2007年原国家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2、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2008年12月,原大英县规划和建设局、大英县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建函〔2008〕150号),进一步明确了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业主专户管理银行、使用程序、交存时间及续交事项等。
3、目前我县归集的住房维修资金是2009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开发小区购房户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省住建厅《管理细则》的使用程序组织实施。因原来的安置小区和开发小区很多均未归集住房维修资金,针对你们提出的建议,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一是坚持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工程量较小的请专业机构认定维修范围,制定维修方案,委派居民代表全程参与维修过程,费用决算进行公示,按面积大小分摊至各楼栋业主,确保全过程公开透明;二是各社区作为主体,组织辖区内安置房小区各业主按照统一标准归集住房维修资金(多层25元/平方米,高层40元/平方米),分楼栋分账户建立业主住维资金管理专户,其资金使用按相关程序报批。三是对维修项目大、使用住维资金多的项目,要按照《管理细则》和《通知》两文件相关要求执行,但组织维修的程序复杂,办理时间相对较长,资金使用量相比较多,社区可以组织所涉楼栋居民代表参与维修方案制定,调查了解市场行情,邀请多家施工单位议标的方式,价低者中标,全程参与维修过程,按程序支付工程款、进行决算公示、由业主签字确认的方式进行,费用从业主所交存的住维修资金专户中列支。确保业主所交存的维修资金发挥更大效益。
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4月3日
(联系人:唐泗伦 联系电话:13982586158)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县政府办信息调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