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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县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4号建议的复函

2014-8-1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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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建函〔2014〕32号

 

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县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4号建议的

复  函 

 

李  容代表:

你在县四届人大三次会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回马工业园区拆迁安置政策的建议》(第4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回马工业园区征收政策参照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征收补偿”的建议

《大英县回马工业园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关于加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通知》(大委办﹝2013﹞25号)及《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府函﹝2013﹞18号)的规定制定并执行,保证了该园区涉及范围与全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统一性。

二、关于“提高回马工业园区被征收户过渡费补偿标准”的建议

根据《关于印发 <大英县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的通知》(大府办函﹝2010﹞15号)的规定,全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渡费补偿标准为1.5元/㎡/月,超过一年后补助标准为3元/㎡/月。回马工业园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渡费补偿标准严格按此标准执行,确保了政策的严肃性。

三、关于“明确商业用房安置面积”的建议

    根据县委专题会议研究(中共大英县委会议纪要第6期)议定,按照“迁得走、安得好、稳得住、能发展”的指导思想,在回马工业园区统建安置区配建便民服务综合体,按被征收户安置人数安置商业面积,实行“按成本价回购、集体管理、分配收益”的模式进行集中安置,确保了老百姓有收入、能致富的实际要求。

  非常感谢你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衷心希望你继续积极关注支持我们的工作,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4月18日

 

 

 

 

 

 

(联系人:杨朝兵     联系电话:13795875398)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县政府办信息调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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