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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处罚依据程序及时限

2017-9-18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7| 评论: 0|来自: 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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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部令第5号)

二、处罚程序及时限

立案的步骤

(1)填写立案呈批表,表内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受处罚人的基本情况,②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条文,③承办人意见,④主管领导意见。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

(2)调查取证

①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国土资源执法标志,和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②制作询问笔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③制作现场勘测笔录,一般应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应当在笔录中证明情况。

土地违法案件的证据有:①物证;②书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⑦鉴定结论。

(3)处理: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人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调查终结的案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①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②认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④认定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

⑤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

⑦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在土地违法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办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①耕地被破坏,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但不并处罚款的;②不履行复垦义务,责令限期改正的;③使用非法批准的土地,责令归还的;④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的。

承办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号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承办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告知和听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①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②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③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的。

(5)决定和送达: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①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③当事人员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④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⑤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

⑥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如情况紧急时,可先报案,后补办书面移送手续。

行政处罚决定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发生,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没收、罚款等等,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并送达被处罚人,如果被处罚人不服的,即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处罚人没有异议,就应自觉履行。如果被处罚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则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强制执行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期限: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时间的延长要报请交办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送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委托送达,④邮寄送达,⑤公告送达。

(6)结案: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处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①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②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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