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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2017-10-18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0| 评论: 0|来自: 住建局    

摘要: {"原始ID":"6aea01d0c5174b0785dd0c5e0784e9a1","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8日","发布者":"住建局    ","附件":[]}

第七条  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县城区城市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的;申请镇乡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所在镇乡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是抚养或赡养关系。
    (二)在县城区或镇乡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
    (三)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四)属于城镇居民的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年龄应满35周岁;
    第八条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二)已与县城区或镇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人事招聘文件,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三)本人及其父母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第九条  户籍不在本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与县城区或镇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
    (二)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国民人均收入标准;
    (四)本人及其父母(或子女)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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