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布局原则:方便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学校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因地制宜。
二、服务半径(校与校之间的间距为半径×2):幼儿园为300米、小学为500米、中学为2000米;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桥设施的城市干道上学(寄宿制除外)。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县教育局则根据周边校园布局情况,在满足以上两个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幼儿就近入学要求考虑是否筹设幼儿园。
三、申请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四、审批程序:
1、教育局在接到举办者书面申请后,安排局安全办和行政许可股工作人员查看现场:一是房屋是否坚固,安全通道、消防设施、周边环境是否符合办学条件,如未通过安监、消防部门查验的学校,教育局不予批准;二是该处办园布局是否合理;三是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3)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验资报告,附教室、功能室及活动场地平面设计图纸);
(4) 筹设情况报告;
(5) 学校章程(设立董事会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5、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到民政部门做民办非企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