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8]14号
权利人龚贵海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大玉民字第2012214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大国用(2012)字第01216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大玉民字第201221438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大国用(2012)字第012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龚贵海
2018年4月8日
编号:[2018]14号 权利人龚贵海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大玉民字第2012214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大国用(2012)字第01216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大玉民字第201221438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大国用(2012)字第012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龚贵海 2018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