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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英县金元镇芙蓉养殖场(经营者:代芙蓉)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生猪抵达目的地后,未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处罚

2018-5-10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9| 评论: 0|来自: 县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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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金元镇芙蓉养殖场(经营者:代芙蓉)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生猪抵达目的地后未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案,已于2018年4月11日调查完毕,4月2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动监罚〔2018〕2号),并于5月2日直接交付代芙蓉。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已于2018年5月10日将罚款人民币2000元缴至大英县财政局指定银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完毕,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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