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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018-7-2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3|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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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的师资(以下简称“培训师资”)包括专业指导教师、教学管理师资。培训师资应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并取得师资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专业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并符合《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和培训基地有关指导教师的其他规定。教学管理师资应在培训基地中从事相关专业培训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三十条 省毕教办委派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小组负责开展师资培训,参训人员由培训基地选送。培训后考核合格者,由省毕教办颁发师资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制订培训师资管理制度,实行教学双向评价。培训基地对培训师资的个人素养、教学能力和教学管理工作效果进行年度考评,培训对象在出科考核后对师资进行满意度评价。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双向评价结果作为师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绩效奖励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培训考核与颁证

第三十二条 药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实施,结业考核全省统一实施。

第三十三条 过程考核合格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培训基地须对其过程考核结果进行初审并报省毕教办核准。

第三十四条 过程考核是对药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包括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药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严格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药学实践能力考核。

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完成,省毕教办负责提前公布考核工作安排。

第三十六条 结业当年未通过药学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共有1次补考机会。已合格成绩1年(含)内有效。结业当年起1年(含)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通过药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章  培训保障

第三十八条 培训基地应安排专项经费,并提供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师资,保障药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鼓励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奖学金等形式参与药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九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药学人员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条 保证收入水平。社会人由培训基地视其学历层次、职称取得情况、培训表现和临床工作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收入标准并承担全部培训补助和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单位人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除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外,培训基地应适当发放生活补助。委派单位和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必须回到原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留用。

第四十一条 支持教学活动。培训基地可按绩效工资政策建立教学津补贴项目,对承担教学及教学管理任务的师资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及教学津补贴标准由培训基地制订。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药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已开展药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级医疗机构,可试点将取得《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药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优先条件之一。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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