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遂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事件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遂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食品安全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事态非常复杂,对本省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对包括四川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省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涉及本省,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本省或部分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组织全省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病患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2)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2个以上市(州)范围,超出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度市本级参与并且调度部分县(区)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全市,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或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乡、街道),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危害的;
(2)病患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或县(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食源性疾病中重大感染性疾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保健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食品安全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以上食药监、农业、粮食、质监、工商、卫计等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
1.5 事件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规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职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宣传部门要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6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会同同级卫计行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按照国家、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开展本市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由省食安办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做好相关工作;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由市食药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遂宁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县(区)全力做好相关食品安全事件先期应对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事件所在地县(区)级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设置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领导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食药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药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遂宁检验检疫局办等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启动本预案后,与市应急办合署办公,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办公地点设在市食药监局。
2.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批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市食药监局(市食药安办):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按照权限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安办)及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负责食品生产环节、食品经营环节(餐饮)、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环节中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市委外宣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做好信息发布。
(3)市经信委:负责食品生产环节中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4)市民宗局:参与清真食品、民族宗教寺庙食堂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5)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6)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秩序的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7)市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市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需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牵头组织敬老院、养老院食堂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9)市住建局: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配合市食药监局做好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
(10)市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11)市环保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12)市交运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交通通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输送。
(13)市农业局:负责协调组织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中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畜禽养殖环节中畜产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4)市商务局: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5)市城管局:负责食品流动摊贩的布局规划和监督管理。对其规划内食品摊贩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介入并配合市食药监局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市食药监局移送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16)市卫计委:负责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17)市工商局:负责维护食品安全事件受害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
(18)市质监局:负责因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处理措施。
(19)市旅游局:负责配合市食药监局做好旅游景区和星级酒店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0)市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事件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1)市林业局:负责涉林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2)遂宁检验检疫局办: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3)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食用水产品养殖环节中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5成立临时工作组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1)事件调查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需要进行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根据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负责,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卫计部门对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市食药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检测。市食药监局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人员救治方案和采取现场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市食药安办及相关部门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计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市食药安办会同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件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市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统一管理。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成立市食品安全应急专家委员会,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为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共同管理,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市卫计委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每年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四川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会同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计委组织开展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药安办和省卫生计生委汇报;市食药监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食药安办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件报告
4.2.1 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省食安办、省内其他市(州)通报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计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计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食药安办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和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详细记录报告者的相关信息(报告时间、身份、联系方式)、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全面及时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所涉及的范围及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预警
各级政府根据其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或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级,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件,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件,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件,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原则执行。
5.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市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区)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请示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督导、支援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县(区)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市食药安办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应急处置措施
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救治。
(2)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食药监、农业、质监、检验检疫、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流通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市外时,及时报告省食安办和市政府,并向相关市(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4 检测分析评估
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件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5.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5.5.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各级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各级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各级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6信息发布
事件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6.3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总结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药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直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其中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
7.2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件,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100人以上包括100人;99人以下不包括99人。
7.3 演习演练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