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办函〔2015〕70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四届18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
大英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县老年人优待工作,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遂府函〔2015〕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优待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方针,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制定和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人优待工作机制,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优待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优待范围、对象和标准,积极稳妥推进优待工作。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原则。从不同老年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在兼顾老年人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权益维护等需要的同时,优先考虑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求,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四是坚持统筹协调、和谐共融原则。社会优待与社会保障、优待工作与老龄事业、物质帮助与精神关爱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城乡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快发展农村老年人优待项目;统筹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代际共融与社会和谐。
二、优待对象
凡具有我县户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优待内容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在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要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在分配安置房屋时,要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选择楼层。(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社区管委会)
2.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
3.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家庭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要给予补贴或奖励。(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4.对生活有困难的孤寡、贫困、病残、高龄、空巢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将贫困老年人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5.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25元/人/月;9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1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300元/人/月。(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6.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
7.公厕要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责任单位:县公用事业局、县财政局)
8.免费办理《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9.每年敬老月、老年节,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活动。元旦、春节、老年节等节日前后,要优先安排对高龄、病残、贫困、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走访慰问。(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级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社区管委会)
10.对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镇“三无”老年人,采取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标准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县财政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1.对低保、低收入家庭的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其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积极探索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2.享有农村低保的老年人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不计入老年人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符合条件的低保待遇和其他优惠优待政策。
(二)卫生保健优待
1.农村“五保”老年人实行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住院时,减半收取床位费;大型设备检查时,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检查费。(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2.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3.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4.镇乡卫生院要为老年人开展上门巡诊服务。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本辖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护理、康复、咨询等服务,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慢性疾病或体弱病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设立家庭病床,免收出诊费;每年为辖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常规体检,积极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活动。(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5.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应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逐步推行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县民政局)
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7.农村“五保”、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的医疗费,按规定通过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8.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城镇“三无”、1至2级残疾、重性精神病等特殊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第一档80元/人·年缴费标准,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由县民政局、县残联为其参保缴费;选择第二档200元/人·年缴费标准,超出第一档部分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县财政局)
(三)交通出行优待
1.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等客运部门要设置“老年人售票窗口”“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优先”等优待标识,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等服务。城市公交要播放敬老语音广播(LED视频)。(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铁建办)
2.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住宅居住区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环境。(责任单位: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残联)
(四)商业服务优待。商业、餐饮、水电、燃气、通信、金融、保险等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采取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免收或减收服务费。(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五)维权服务优待
1.司法机关应通过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3.要健全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中的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向他们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六)文体休闲优待
1.县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展览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对老年人免费开放。(责任单位:县文广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
2.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责任单位:县文广局)
3.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责任单位:县文广局)
4.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要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贫困家庭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免收学费。(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社区管委会)
非政府投资主办的医院、文化、体育场馆、设施和公园、旅游景区,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县文广局、县旅游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老年人优待制度。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机制,对城市公交、医院等老年优待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适当给予补贴。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二)充分履职尽责。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宣传,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敬老模范县(镇、乡、村、社区)”创建及“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老年维权示范岗”活动,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关爱老年人,争做敬老模范,对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或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强化督查落实。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大督办解决力度。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示,督促所属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规范服务标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建立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县老龄办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妥善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拒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各级各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人大、政协对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视察、监督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期内,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