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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0-25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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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英县水利局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  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确保我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实现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施工安全,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局党组同意,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水利局

20191017

 

 


大英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一、深化项目前期工作

(一)找准短板弱项,科学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建设的需求,找准水利发展短板弱项,结合区域综合规划、流域规划、水利专业规划,科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既要补短板强弱项,也要防止超规划计划盲目上项目。结合国家相关政策,科学确定资金筹措方案、资金拼盘结构,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二)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实行政企分开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完善的项目法人机构,配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经济、财务、计划、合同、档案、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制定完善质量、安全、资金财务、计划合同、档案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

(三)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选择信誉好、技术实力强、符合工程勘察设计等级要求的单位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到现场开展实地踏勘,准确掌握实际情况。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应约定因勘察错误和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投资、施工工期延误等方面损失的违约责任。

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政策

(一)严格依法招标,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招标人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招标内部监管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决定事项的范围和议事规则,将投标人资格审核、筛选、定标等事项纳入集体决策范围,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

(二)规范招标文件,严格招标文件审查。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招标文件审查,以确保招标条件设置与工程规模、技术特点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确保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编制质量。审查会应由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代表及邀请的专家共同参加。

(三)优选评标办法,规范评标行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一般釆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或按规定随机确定中标人。涉及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施工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施工招标项目,项目法人可以选择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四)严格备案程序,规范备案工作。凡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的国家投资水利工程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项目的人员必须提供由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介绍信、社保参保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否则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五)明确监管责任,加强标后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监督。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按照重大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后,继续招标投标活动;对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职责权限,完善监管措施手段,规范招投标活动;建立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依法负责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记录企业和个人不良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布;对应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不正确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作为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三、全面加强建设过程监管

(一)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水利工程实行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控制、企业保证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各参建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调度工作,梳理问题清单,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重要问题,加快项目推进。

(二)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督促参建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水利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是否满足开工条件,具备条件后方可批准项目开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将开工情况书面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接受监督管理。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规程》的规定,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法人验收,并按项目隶属和有关规定报请验收主持单位进行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三)加强项目管理及控制设计变更。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履行审批、核备手续。项目法人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随意增加工程投资。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数量和规模。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不得将重大设计变更简化或变相简化为一般设计变更处理,在报批或审批设计变更时,应当审查变更项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设计变更相关资料内明确变更涉及的投资增减情况和解决办法。

一般设计变更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核备须提供一般设计变更建议书、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指示(图纸和设计说明)、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资料、设计变更专家审查意见、项目法人审批或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以及设计变更增加投资占该分项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项目累计增加投资金额及占签约合同金额的比例的情况说明等内容。对于涉及技术复杂、投资增加较大的一般设计变更资料核备,还必须附有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纪要。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质量与安全措施,履行管理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水利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质量与安全措施,履行管理职责。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参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水利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违规使用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

(六)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严格落实劳动监察部门对农民工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或者不按规定发放、拖延、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予以纠正,涉嫌违法的要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规范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管理。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程序规定〉的通知》(遂府办发20195号)和《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大府发201910号)文件要求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竣工结算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并向承包方出具审查意见,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审查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意见。项目法人根据主管部门批复的竣工结算文件,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本通知适用于由水利部门实施的在我行政区域内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的各类新建、改扩建、维修加固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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