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1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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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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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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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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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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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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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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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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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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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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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和拒不汇交水文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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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处罚;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加高线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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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3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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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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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5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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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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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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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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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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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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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