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部门行使权力 | 是否你单位行使 | 不予行使权力依据 | 建 议 | 备 注 | ||
| 是 | 否 | 由**单位行使 | 由**单位行使依据 |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 因机构改革,根据大府办函〔2019〕60号文件要求,将该事项移交大英县行政审批局 | 由大英县行政审批局行使 | 大府办函〔2019〕60号 | ||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 | 因机构改革,根据大府办函〔2019〕60号文件要求,将该事项移交大英县行政审批局 | 由大英县行政审批局行使 | 大府办函〔2019〕60号 | ||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 | 因机构改革,根据大府办函〔2019〕60号文件要求,将该事项移交大英县行政审批局 | 由大英县行政审批局行使 | 大府办函〔2019〕60号 | ||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 | 因机构改革,根据大府办函〔2019〕60号文件要求,将该事项移交大英县行政审批局 | 由大英县行政审批局行使 | 大府办函〔2019〕60号 | ||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 因机构改革,根据大府办函〔2019〕60号文件要求,将该事项移交大英县行政审批局 | 由大英县行政审批局行使 | 大府办函〔2019〕60号 | ||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 | |||||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 | |||||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 | 因机构改革,根据大府办函〔2019〕60号文件要求,将该事项移交大英县行政审批局 | 由大英县行政审批局行使 | 大府办函〔2019〕60号 | 暂停 | |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 | |||||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 | 因机构改革,根据大府办函〔2019〕60号文件要求,将该事项移交大英县行政审批局 | 由大英县行政审批局行使 | 大府办函〔2019〕60号 | ||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 | |||||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 | 因机构改革,根据大府办函〔2019〕60号文件要求,将该事项移交大英县行政审批局 | 由大英县行政审批局行使 | 大府办函〔2019〕60号 | ||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 | 因机构改革,根据大府办函〔2019〕60号文件要求,将该事项移交大英县行政审批局 | 由大英县行政审批局行使 | 大府办函〔2019〕60号 | ||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 | |||||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 因机构改革,根据大府办函〔2019〕60号文件要求,将该事项移交大英县行政审批局 | 由大英县行政审批局行使 | 大府办函〔2019〕60号 | ||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 √ | |||||
| 对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处罚 | √ | |||||
| 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 √ | |||||
| 对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 | |||||
| 对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 √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 | |||||
|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 |||||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处罚 | √ | |||||
|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处罚 | √ | |||||
|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 | |||||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 √ | |||||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 |||||
|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 | |||||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或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或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处罚 | √ | |||||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处罚 | √ | |||||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处罚 | √ |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 |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 |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 |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 |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 |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处罚 | √ |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 |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 |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 |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或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的处罚 | √ |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 | |||||
|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 | |||||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 | |||||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处罚 | √ | |||||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 | |||||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 | |||||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 |||||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 | |||||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 | |||||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自审制度的处罚 | √ | |||||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处罚 | √ | |||||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
|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
| 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 | |||||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 | |||||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 | |||||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 | |||||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 | |||||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 | |||||
| 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 | |||||
| 对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的处罚 | √ | |||||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 | |||||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 | |||||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有违法行为,在2年内再次被文化和旅游部或者文化和旅游厅向社会公布的处罚 | √ | |||||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 √ | |||||
|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 √ | |||||
|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 √ | |||||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 | |||||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 | |||||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 | |||||
|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 | |||||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 | |||||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 √ | |||||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 | |||||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 | |||||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 | |||||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