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发〔2020〕64号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通知
各镇畜牧兽医站,局机关相关股室:
根据《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0年遂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通知》(遂农函〔2020〕19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深挖根源,狠抓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以下简称“种植养殖者”)的安全用药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明确工作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蔬菜、水果禁用农药的行为(见附件2),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股、农业生产发展股)
(二)“利剑2号”行动。一是畜禽违法违规用药及使用违禁物质整治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以蛋禽、生猪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生猪、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二是生猪屠宰整治行动。以生猪屠宰企业、城乡接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为重点,严厉打击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股、农业生产发展股,各镇畜牧兽医站)
(三)“利剑3号”行动。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非法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责任单位:农业生产发展股、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股,各镇畜牧兽医站)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告知种植养殖者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二是指导种植养殖者加强风险防控。组织安全用药用料宣贯培训,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重点监管对象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排查全覆盖,对于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二是排查隐患。深入排查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等问题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查处。在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饲料添加剂”“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农产品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根据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按照检查区域的完整生产主体名单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在“利剑”行动期间,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要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切实加强生产主体管理。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6月底前)。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股牵头制定“利剑”行动方案,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精心安排、迅速启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7月至11月上旬)。相关股室、各镇畜牧兽医站要迅速组织力量,围绕“利剑”3个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检查督促阶段(2020年8月)。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股牵头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指导,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对“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利剑”行动,要及时成立“利剑”行动工作专班,进一步加强“利剑”行动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等工作(详见附件1)。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与各镇(街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与种植、养殖、畜牧兽医饲料、水产等业务条线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
(三)做好宣传引导。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报送信息。要落实专人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每月20日前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附件4、5、6);11月20日前报送“利剑”行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牵头单位11月20日前向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报送子行动工作总结(联系人:杨超,联系方式:0825-7828977,邮箱:924524948@qq.com)。
附件:1.2020年大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专班名单成员名单
2.禁限用农药名录
3.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4.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5.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6.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
2020年大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特成立工作专班,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骆跃华 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罗 俊 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农发办主任
徐 同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李 勇 农业农村局总畜牧师
成 员:何 凯 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股长
陈 彬 生产发展股股长
陈 东 办公室主任
彭科勇 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副股长
徐 彬 植保站站长
冯本伟 水产站站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股,由何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利剑”行动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汇总上报信息等工作。由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股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利剑1号”行动和利剑2号”行动;由农业生产发展股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利剑3号”行动。
附件2
禁限用农药名录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6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 |
注:氟虫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
通用名 | 禁止使用范围 |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 | 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
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
毒死蜱、三唑磷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丁酰肼(比久) |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
氰戊菊酯 |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
氟虫腈 |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
氟苯虫酰胺 |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
附件3
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类 别 | 重点关注 品种 |
重点关注参数 | |
禁用停用药物使用 | 常规药物超标 | ||
蔬 菜 | 豇 豆 | 克百威 | 灭蝇胺 |
韭 菜 | 毒死蜱 | 腐霉利 | |
芹 菜 | 毒死蜱、甲拌磷 | / | |
菠 菜 | 毒死蜱、氟虫腈 | / | |
叶用莴苣 | / | 阿维菌素、多效唑 | |
普通白菜 | 毒死蜱 | 啶虫脒 | |
姜 | 甲拌磷 | 吡虫啉 | |
山 药 | / | 嘧霉胺、咪鲜胺 | |
芫 荽 | 毒死蜱、氧乐果 | ||
水 果 | 枣 | 氟虫氰 | 苯醚甲环唑 |
畜 禽 产 品 |
禽 蛋 (产蛋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氟苯尼考 | / |
禽 肉 | 氯霉素、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牛 肉 | 盐酸克伦特罗 | / | |
猪 肉 | 氯霉素 | 磺胺类药物、恩诺沙星、氯丙嗪 | |
水产品 | 乌 鳢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加州鲈鱼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鳊 鱼 | 孔雀石绿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鲶 鱼 | 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 | / | |
鳜 鱼 | 孔雀石绿、氯霉素 | / | |
鲆 鱼 | 硝基呋喃类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大 黄 鱼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海 水 虾 | 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呋喃它酮 | / |
附件4
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行动名称 | 重点产品 | 出动监管执法人员 (人次)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家次) | 发现 质量安全问题 (个) |
行政执法案件数 (个) |
移送司法案件数 (个) |
销毁问题产品数量(吨) | 涉及 金额 (万元) |
开展监督抽查样品数 (批次) |
监督抽查检出不合格样品数 (批次) |
媒体宣传(次) | 发放宣传材料 (份) |
指导 培训 (场次) |
指导 培训 (人次) |
|
“利剑1号”行动 | 蔬菜、水果等种植业产品 | 使用蔬菜、水果禁用药物 | |||||||||||||
违反安全间隔期规定 | |||||||||||||||
未按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 | |||||||||||||||
“利剑2号”行动 | 畜禽 产品 |
使用禁用、停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 | |||||||||||||
违反休药期规定 | |||||||||||||||
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 | |||||||||||||||
生猪屠宰 | |||||||||||||||
“利剑3号”行动 | 养殖水产品 | 使用禁用、停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 | |||||||||||||
违反休药期规定 | |||||||||||||||
假水产养殖用兽药 | |||||||||||||||
合计 |
说明:1.每月20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统计数据。
2.只报送种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附件5
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填报单位(公章):
编号 | 单位名称 | 详细地址 | 对象类别 | 发现的问题 | 发现时间 | 发现 方式 |
查处进展情况 | 是否移送司法 |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公检法查处情况 | 是否销号 |
例1 | 杨氏生猪养殖场 | XX县XX乡XX村 | 养殖 | 养殖档案不全 | 2019.3.10 | 现场 检查 |
简易程序,责令整改。 | 否 | 否 | |
例2 | 李氏蔬菜种植基地 | XX县XX乡XX村 | 种植 | 监督抽检毒死蜱残留超标 | 2019.1.21 | 监督 抽检 |
立案,责令整改,没收相关农药,处罚款XX元。 | 否 | 是 | |
说明:1.此台账每月20日前报送,只报送种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2.此表问题编号固定,每次报送前按照最新情况更新后整体报送。
3.问题销号标准:不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可以销号;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
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确认接收的,可以销号,但要跟进关注并填报公检法的查处情况。
附件6
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 受检单位名称 | 抽检县(市、区)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不合格参数 | 检测值 | 药物种类(禁限用/常规) | 任务来源(省/市/县) | 备注 |
说明:每月20日前报送,只报送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情况,不含农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