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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

2016-3-21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38| 评论: 0|来自: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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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办函〔201614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的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已经县政府四届24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4

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健全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流程。

一、严格项目立项审批

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时须附送县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县国土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县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县发改局出具的节能审批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其他前置要件。

二、严格招标控制价流程管理

(一)强化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查管理。严格按照《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查管理流程》(附件1)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查,进一步规范项目施工图设计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图工作,确保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招标的情况,减少招标外延续施工的分项工程及施工中设计、材料的变更,防止工程结算超工程预算。

(二)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按照国家计价、计量规范、计价定额、拟定的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常见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资料,结合财政投资评审清单项目和定额套项详细描述工程量清单五大要素。

三、严格工程变更审批

根据《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大府办发〔2015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审批,严格执行变更审批制度。

(一)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

1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准概算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1)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不含)以下的,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财评中心)、县审计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备案后,方能实施变更。

2)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含)以上10%(不含)以下的,以及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5%(含)以上10%(不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召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财评中心)、县审计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通过现场踏勘进行集中审查后,由县政府分管项目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3)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及以上的,以及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10%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召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财评中心)、县审计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通过现场踏勘进行集中审查后,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2.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概算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县政府召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提出调整审核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3.报审《大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附件2)时须附送:立项文件、工程变更增减造价的财评文件及财评清单、与调整投资相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资料)、工程变更指令、工程变更的图纸及说明、相关会议纪要等。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形成,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1.在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引起变更并影响工程安全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合理投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根据情况及时召集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财评中心)、县审计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商定,根据商定的书面意见,边报批、边实施,并保留相关的影像资料。

2.在基础开挖时遇到管线等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建设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和相关单位取得联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商定,障碍物如有业主的,须请业主参加,无业主的邀请专业管理部门参加,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批和组织实施方案。

3.建设单位对特殊情况的变更资料送审,应在联席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部门同意变更的资料送县财政局进行工程变更评审。

四、严格项目合同管理

严格合同签订,合同的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合同须载明质量、工期要求、价款结算、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方面内容。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补充协议。因合同约定不明,确需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在与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下列条款列入合同约定:1.因设计漏项、漏量等严重失误引起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2.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3.预算按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错误、定额套用错误、材料价格不按当期《遂宁市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导致预算误差在6%以上、10%以下的扣除预算费的30%;误差在10%以上的不支付预算费。4.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不支付监理费;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五、严格项目标后监管

(一)强化对施工现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负责合同履约全面管理,重点检查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承诺、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检查施工、监理工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的现场监管并确认签证;加强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已按程序变更的除外),视同转包,并依法严格查处。项目确需分包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应一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中止合同,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附件:1.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查管理流程


     2.大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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