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建罚〔2016〕第011号
被处罚人(单位): 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维
地 址 : 大英县新城区郪江中路莱茵河畔2-1-1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 所开发的永逸综合体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收款收据复印件 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现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 罚款人民币叁千叁佰肆拾伍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日内 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账号:收款单位:大英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开户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大英支行;账号:6623010121000001235;地址:大英县卓筒大道218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或 大英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大英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6年3月23日
第一联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交银行,第三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