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大建监罚告〔2016〕第011号
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 :
因你(单位) 所开发的永逸综合体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
商品房 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根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叁千叁佰肆拾伍元(3345.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事先告知于你(单位)。如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地址: 大英县蓬莱镇花园大道125号
联系人: 刘勇 联系电话: 08257823828
行政机关(印章)
2016年 3月17日
正本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由执法机关存档。